【原創】文/汐溟
違背公共利益是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之一?!吨俨梅ā返谖迨藯l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那么,何為社會公共利益?若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又如何撤銷?
高哲宇與深圳市云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李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99號)中,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并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仲裁庭參考李斌有關比特幣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決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粵03民特719號民事裁定,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規定,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規定,同時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進一步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上述文件實質上禁止了比特幣的兌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幣等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擾亂金融秩序,影響金融穩定。涉案仲裁裁決高哲宇賠償李斌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與上述文件精神不符,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我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钡谝话傥迨龡l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惫蛄妓装仓刃蚝蜕屏硷L俗,公共秩序包含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國家公序屬于政治公序,對其違反將違背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公序,指的是國家政治、經濟、金融等秩序?!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龡l規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據此,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非當然有效,還需審查其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特定條件下,即便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違反政策性文件也存在無效的可能?!吨袊嗣胥y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并非法律、行政法規,也非部門規章,僅為規范性文件,對其違反,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但該文件明確禁止比特幣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仲裁裁決直接違反該文件的要求,裁決結果與國家基本的金融政策相違背,導致損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本文認為,規范性文件涉及國家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仲裁裁決若違反規范性文件存在違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但是否違反,應審查規范性文件的性質以及對其違反產生的后果,應審查制定主體,規范的秩序,是否具有強制性,對其違反損害的法益等。涉案文件的制定者是國家金融主管部門,其內容是效力及于全國的金融政策,其要求具有強制禁止性,對其違反損害的是國家金融秩序。法院審查后認定對其違反損害公共利益,故作出撤銷的裁定。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中,人民法院只對仲裁的程序和形式事項進行審查和監督,通常不審查實體問題,但公共利益是社會秩序的底線,超越當事人的利益范圍,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因此,仲裁裁決是否違反公共利益,是法院依據職權主動審查的事項。當然,在實踐中,撤銷裁決的申請人應在撤銷申請中將其列為撤銷理由,以便明確審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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